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七十七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三十二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三十三條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載明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載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權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機制等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董事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前應當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一)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聘任、解聘財務負責人;
(三)披露財務會計報告;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或者個人有關聯關系的,該董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會審議。
第一百四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質權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并應當及時處分相關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