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法條
民訴法司法解釋 第313條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 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4條
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 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 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 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裁判要旨
被掛靠人與發包人雖然簽訂了施工合同,但因合同雙方均欠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施工合同關系未能在雙方之間訂立,被掛靠人不是施工合同權利人,不具有享有發包人所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權利基礎。
案涉款項進入被掛靠人賬戶時,該賬戶已被人民法院凍結,不受被掛靠人的支配和控制,被掛靠人因而未實際占有該款項,故不能僅憑賬戶名義外觀即認定該款項屬被掛靠人所有。從案涉賬戶業務交易單可以看出,除案涉款項外,該賬戶被凍結后沒有其他款項進入,案涉款項并未與被掛靠人其他款項混同。
掛靠人(實際施工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實案涉款項的撥付用途與支付民工工資有關。綜上,可認定案涉款項不屬于被掛靠人可供執行的責任財產范圍。
掛靠人(實際施工人)與被掛靠人均認可雙方簽訂《內部掛靠承包合同》,系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借用被掛靠人資質承攬工程,被掛靠人收取管理費,雙方并未因該合同形成以建設工程價款為標的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對被掛靠人享有工程款債權這一前提并不存在,被掛靠人其他債權人關于其對被掛靠人享有的債權應優先于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對被掛靠人所享有工程款債權予以保護的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來源: 河北建工知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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