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條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承包人在該合同中追求的最主要的合同目的。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若發包方怠于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在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工程款時,同時請求發包人承擔違約金及利息以充分保障債權實現的,對于該訴請是否應當予以支持,司法實務中尚存爭議。
案情簡介
一、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宏成公司與瑞泰公司就案涉瑞泰銀都藍灣部分工程簽訂一系列《施工協議書》,并對其他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二、經結算最終工程造價應為317932254.35元,瑞泰公司已支付的款項為266035874.60元,怠于履行的工程款為51896379.75元。經協商不成,宏成公司以瑞泰公司應支付剩余工程款、違約金及利息為由訴至法院。
三、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沒有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條款,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質上屬法定孳息,不以當事人約定為前提條件。而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與利息的性質不同,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承擔工程款利息的同時免除違約金的給付。遂判決支持了宏成公司關于利息和違約金的訴請。瑞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四、終審法院認為,工程款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雖是因逾期付款行為產生的責任,但兩者性質不同。工程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違約金系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能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一審判決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認定本案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并無不當。
核心觀點
工程欠款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均為遲延付款行為產生的責任,但二者性質不同,工程款利息的性質是法定孳息,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兩者可以同時主張。
實務分析
工程欠款利息與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違約金,不屬于同一概念,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屬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工程欠款利息的實質為補償承包人資金被占用的損失,屬于法定孳息;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違約金的產生需以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為前提,主要目的在于彌補守約方產生的損失,具有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雙重屬性。
在司法實踐中,承包人同時主張工程欠款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該如何處理?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條款兼具補償性與懲罰性,具有彌補非違約方“實際損失”的功能,工程欠款利息應認定為承包人因發包人逾期付款而產生的“實際損失”,亦具有彌補非違約方“實際損失”的功能。在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所得出的違約金數額就足以涵蓋承包人資金被占用損失的情況下,不宜再支持工程欠款利息。
第二種觀點認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除法律禁止性規定,發承包雙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欠付工程款時的違約金,同時又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進行了相關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外,工程款利息的性質是法定孳息,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二者性質不同,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承擔工程款利息的同時免除違約金的給付,即便雙方事先未對逾期付款利息進行約定,但是承包人仍有權就兩者同時主張權利。
筆者認為,工程欠款利息的性質屬法定孳息,屬于承包人依法應當取得的財產權益,承包人依法應當享有對法定孳息的請求權,且不應當以當事人約定為前提條件。而違約金只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是因違約而應當承受民事法律意義上制裁的法律后果,具有較強的制裁性,因此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并不相同。此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利息與違約金均可以通過約定確定具體的計算方式加以明確,適度的懲罰性違約金,有助于保護合同雙方的合理預期,促進交易安全。且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簽約的主體均為商事主體,應具有充分的風險預估能力,應尊重雙方對于違約金的約定。因此,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承擔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同時一并承擔違約金。
律師建議
在法律實務中,因為法院針對上述問題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發、承包雙方針對此問題的風險預期就有了不確定因素。建議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是否可以將違約金和利息同時作為欠付工程款時各方的權利義務,不給發包人逃脫合同責任的抗辯理由。同時承包人注意固定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證據,為將來訴請支付工程款做好準備。如果合同中未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利息的,發、承包方可以在后續施工過程中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督促發包人及時支付工程款。如果仍無法解決該爭議,應當及時委托專業律師做好訴訟準備。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第四十條 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來源: 爭點聚焦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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